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師法
› 第20條
技師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
第41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十七…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
第14條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機…
第15條
技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所在地、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及期…
第16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
第17條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
第18條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第19條
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
第21條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第22條
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
第23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技師執行業務,得辦理業務查核,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提…
← 第19條
看 技師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