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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 第38條
技師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獎懲
技師於專業領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二、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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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
第40條
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一、警告。二、申誡。三、二個月…
第41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十七…
第42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
第43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
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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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被懲戒之技師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
第46條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申請覆審案件,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47條
技師懲戒之處分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被付懲戒技師…
第48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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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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