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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39條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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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