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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42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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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