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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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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