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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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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7條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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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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