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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9條

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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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