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3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之訂定、修 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 三、監評人員資格之審定及訓練。 四、監評人員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監評人員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七、監評人員之獎懲。 八、其他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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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