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4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4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二、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三、其他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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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