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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35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5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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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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