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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41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1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 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老師等人交談、接觸。 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違反
第三十四條
規定。 四、違反
第三十九條
規定。 五、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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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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