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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稱稀少性工作,係指需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前項稀少性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有關用 人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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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