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第21條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習評量、畢業條件等。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學生依第一項規定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核定學校年度調整科、系、所、學程、班或經費獎勵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職業繼續教育」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第22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第23條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
← 第20條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