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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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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0條
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 職業繼續教育應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其課程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定期更新。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三十五條
至
第四十條
入學方式、第七章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招生方式及大學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後段招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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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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