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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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