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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7條

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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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事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8條未依規定結束測試時間而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認收卷前即已交卷…第59條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第60條因前條情形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需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第61條試務工作人員因疏失致應檢人答案卷(卡)裁割或污損時,應於試場紀錄表註記。第62條應檢人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第62-1條學科或術科測試發生本規則未定其處理方式之偶發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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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