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5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9條

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或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時,由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
AI 白話解釋

「偶發事件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一、因…第58條未依規定結束測試時間而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但經確認收卷前即已交卷…第60條因前條情形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需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第61條試務工作人員因疏失致應檢人答案卷(卡)裁割或污損時,應於試場紀錄表註記。第62條應檢人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第62-1條學科或術科測試發生本規則未定其處理方式之偶發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 第58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