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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其申請 許可、公司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證及管理等應依本辦法、我國相關法 令及其本國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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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