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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本 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第七條第八條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前項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代表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應為執業技師之 規定者,應於領得登記證之日起二年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註銷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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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