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第20條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被拘留人隨身攜帶之物品,有不適宜保管者,得指示其交付家屬攜回或為適當之處理;如屬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