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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所定三類課程、學分數及課程核心內容,認定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專業課程)。 前項教保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學分。 國外學校教保專業課程以遠距教學方式為之者,其得採計之學分數,以認定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但因發生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經遠距教學方式採計認定部分學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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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