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第6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代表。 三、教保服務機構代表。 四、主管機關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構、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