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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委由辦理之專業機構、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受理第三條申請後,得送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者專家三人研提意見,並經本小組審查通過,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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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