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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不予受理;已核發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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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