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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第9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所附國內學分證明非屬
第五條
第一款所列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含)以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所核發。 二、申請認定之課程,與
第四條
第一項課程類別及課程核心內容明顯不符。 三、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不足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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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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