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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規範對於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捐贈人,依照相關稅法規定給予稅捐扣除額度之認定標準與相關事項,以獎勵捐助並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事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8-1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二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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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方式如下: 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 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 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 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育事項。 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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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發給感謝狀及致贈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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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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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捐助者,按捐助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捐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捐助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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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合於
第三條
各款及
第四條
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基金會審查,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核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及公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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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捐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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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捐助基金會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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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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