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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2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方式如下: 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 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 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 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育事項。 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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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