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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 第3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3條
捐助基金會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捐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捐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 五、捐助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發給感謝狀及致贈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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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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