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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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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第12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第13條(刪除)第14條機關(構)辦理基礎與進階訓練及考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第16條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明。…第17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三、不具備應考…第18條(刪除)第19條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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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