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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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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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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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