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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分別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如附表。 前項訓練,除當面授課方式外,得以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為之。考試,得以筆試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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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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