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