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 第4條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後備動員準備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動員準備事務宣傳、慰勞、提供所需場地、物資籌備及相關事務工作推動,有具體成效。 三、協助動員演習或支援災害防救,有具體成效。 四、其他協助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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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