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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之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 二、贈送慰勞品。 三、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四、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前項第三款慰問金之發給,以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慰問金者為限。 前條第二項所定遺族之慰問金發給順序,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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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