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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17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慰勞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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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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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條
看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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