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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16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慰勞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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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
第18條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19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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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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