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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慰勞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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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第18條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第19條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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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