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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9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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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