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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3條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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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