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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1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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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