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6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6條

各級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組,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