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7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7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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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