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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11條

各級社會教育館應以推行家庭教育列為重要工作,並分別按照第八、九條 所列各事項辦理三種以上,其他各級社會教育機關均應各就所長推行家庭 教育,並分別按照第八、九條所列各事項辦理兩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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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