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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12條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於年度開始時,應將推行家庭教育計畫分別編列 各該學校社教機構之工作計畫內,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 終了時,應將辦理情形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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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