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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11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管理 › 第 一 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業務需求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第一項之存款專戶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存款專戶為信託專戶。 第二項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之履約保證責任。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條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五條
至
第二十七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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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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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一、洗錢防制登記…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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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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