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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11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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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