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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5條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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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