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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 第8條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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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