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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37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7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收受處理石化製程或
第十五條
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所屬廢水收集系統、油水分離設備、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施。但因應消防法規要求設置之油水分離設備且平日未操作使用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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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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