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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40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0條
公私場所或主管機關應於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外(包含隔離綠帶)三公尺,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第五項生物曝氣池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或
第三十九條
第三項污泥處理設施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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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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