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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42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2條
石化製程歲修或設備維修作業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得排放。 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公私場所應於石化製程預定歲修前至少二日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並於公私場所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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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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