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44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4條

石化製程正常操作下密閉設施應保持氣密狀態。但遇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情況,不在此限。 操作人員開啟任何密閉設施時,設備開口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小於二千ppm。 屬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應依附表四所列密閉設施開啟規定辦理。 量測總碳氫化合物濃度過程應以影像或照片方式紀錄,且紀錄需呈現檢測期間之濃度值、時間及日期標記,併同檢測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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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